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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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30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被   告  鍾佩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龜
山區」(地址詳卷),然被告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遷至
「新北市汐止區」,原告於108年10月7日起訴時,被告仍
設籍該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個資卷),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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