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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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與被告兼告訴人乙○○係婆媳關係,係屬直系姻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此部分為起訴書所漏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許,被告甲○○○與被告乙○○,因被告乙○○外出一事發生爭執,被告甲○○○持木製矮椅毆打被告乙○○,乙○○亦毆打被告甲○○○,致被告乙○○受有左頭部血腫、左頸部外傷腫脹、前胸三處外傷之傷害,被告甲○○○則受有尾椎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書漏列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均經檢察官均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二人所犯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兼告訴人甲○○○、乙○○均於起訴後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被告二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所簽立之和解書暨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