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伍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