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慶民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 律師被告 黃正義 被告美日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新鵬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沛緹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不含附件資料)。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正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黃正義、美日欣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