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