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
一、一一八七號),本院於訊問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被告甲○○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某時及九十年六月九日某時,在南投縣○里鎮○○路○段組合○○○鎮○村里○○路○段○○號其原先住處,以玻璃管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次;證據部分,另引用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係分別起意,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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