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83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