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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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 王贊傑 (即 王張金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8日屆滿(因113年2月16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