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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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林張素蘭 (即 林旺錦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9日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故順延至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72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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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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