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彬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0,3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文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駿躍企業有限公司、 潘苡蓉 即虹達企業社變
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