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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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博暘設
計股份有限公司、 周俊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