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建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智文 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面積6平方公尺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
  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
  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稽,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
  地面積,22,000×6=13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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