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傳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應昌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
  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如曾繳納調解聲請費者
  (本院107年度彰司調字第86號),則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
  到院,並依扣抵後之不足額,繳納本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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