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請人曾萍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七○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前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救字第五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其救助,其在上訴審再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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