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聲請人 藍國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藍蔡誠間 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00000000000000.○○○○號),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一號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一○一年七月五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高孟焄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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