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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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請人 范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0000000000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一○一年一月二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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