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歐素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鄭政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八、一四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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