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利起重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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