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如附表一
之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如附表一
之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丙○○、
甲○○連帶負擔;餘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乙○○、甲○○連帶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乙○○前各就讀於僑泰中學時
,於民國90年8月9日均邀同被告甲○○各為其連帶保證人,
分別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契約及分別各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0元,並約定按年率7.502%固定計算之利息,且應於申
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攤
還本息。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
應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乙○○畢業後自94年7月1
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不置理,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分別如附表一
之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放出
查詢單影本各2份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原告上開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為有理
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
),由被告依比例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後
段、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連帶│尚欠金額│年利率│逾期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至清│
│││保證人│(新臺幣)││至清償日止│償日止│
├──┼────┼────┼────┼────┼───────┼────────┤
│一│丙○○│甲○○│6,000元│7.502%│民國94年7月1日│民國94年8月2日│
├──┼────┼────┼────┼────┼───────┼────────┤
│二│乙○○│甲○○│6,000元│7.502%│民國94年7月1日│民國94年8月2日│
├──┼────┴────┴────┴────┴───────┴────────┤
│備註│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自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二:(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計算)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記│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僅對被告丙○○、甲○○之公示送達費用│
├──────────┼───────┼────────────────────┤
│合計│1,200元│其中600元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
│││餘600元由被告丙○○、甲○○連帶負擔。│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