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莫特利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事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乙○○最祈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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