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莫特利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事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乙○○最祈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