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上訴人 林瑋芬
號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燕飛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829元,在本院擴張上訴金額為2,128,886元,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9,800元及4900元外(合計繳納14,700元),其餘18,43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本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