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
李金樺 律師追加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陳銘政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複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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