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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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減為6年1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