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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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49號抗告人丙○○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9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97年6月19日所為97年度裁全字第
9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7年10月28日97年度抗字第1749號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上開程式,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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