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 喬信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