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台北市骨節整復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虹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瀅潔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0,0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