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9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岳宏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九德圖書館」對面友人住處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危,仍駕駛牌照號碼AXM-69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途經臺中市○○區○○街○○○號前,自撞路樹。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被告渾身酒味,於同日下午5時46分許,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之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7801號提起公訴,並於109年9月15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於本院重行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