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玟叡公共危險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憲法法庭於111年6月7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73號,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裁定,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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