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512號),就被告陳健堉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健堉於民國110年4月7日16時許,搭乘由 陳榜文 (本院另行審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漢口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因與前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廖柏勛 發生行車糾紛,陳榜文及陳健堉竟共同基於傷害、強制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榜文對廖柏勛按鳴喇叭,陳健堉再搖下車窗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對廖柏勛辱罵「幹你娘機掰!你現在是三小?」,足以貶損廖柏勛之名譽。廖柏勛遂於西屯區漢口路2段與寧夏路交岔路口停車,拿出手機對陳榜文、陳健堉錄影蒐證以自保,陳榜文、陳健堉見狀隨即下車,徒手對廖柏勛相互拉扯進而共同對廖柏勛勒頸及掐脖,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廖柏勛持手機錄影蒐證之權利,並導致廖柏勛受有頸部挫傷、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健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陳健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111年3月28日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有本院收受戳章可憑。其後,被告於111年6月2日死亡,此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無額,此有被告陳健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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