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駿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德明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北港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4年度港簡調字第36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即民國104年4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