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5號債權人 胡秀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素芬 、 蔡志聰 、 詹宗和 、 劉桂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