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
訴訟代理人 邱琪仁
一、按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快
訊98」製作完成後,以EMAIL方式發函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各地員工知悉,而其中部分收受
該EMAIL者之處所係位於南投市,即被告侵害原告之一部行
為結果發生地為南投市,故本院對於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提之訴訟應有管轄權
等語。然原告並未提出「其中部分收受該EMAIL者之處所係
位於南投市」之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該侵權行為之結果地
是否發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尚有疑義。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