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
訴訟代理人  邱琪仁
一、按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訊98」製作完成後,以EMAIL方式發函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各地員工知悉,而其中部分收受
  該EMAIL者之處所係位於南投市,即被告侵害原告之一部行
  為結果發生地為南投市,故本院對於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提之訴訟應有管轄權
  等語。然原告並未提出「其中部分收受該EMAIL者之處所係
  位於南投市」之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該侵權行為之結果地
  是否發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尚有疑義。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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