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3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5年7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