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1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黃炳良於⑴民國111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⑵民國111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⑶民國111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47,59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76,34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⑶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5,77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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