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6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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