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41號聲請人 黃苹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怡如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則請陳明利息之起
算日及利率?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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