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會計師(清算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
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