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彭䕒萱即 彭美雪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銀行存款、保險契約?如有,請補提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除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98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36617號強制執行事件外,是否尚有其他經資產管理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未陳報之案件?如有,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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