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姜義正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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