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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