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六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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