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隆盛砂石行即 王隆海 ?
甲○○送達代收人 嚴庚辰 律師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一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九千四百十三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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