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妃 律師即 戴秀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淑妃律師即戴秀麗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李淑妃律師即戴秀麗之遺產管理人係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6,非屬本院之轄區,另查李淑妃律師並未在本院登錄執業,其登錄之公會亦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