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5月31日│282,494元│0000000││││司│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