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辦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九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皮夾叁拾壹件、手提包壹件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明知「LV」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有之商標,該等商標業經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登記,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且係業界及消費者等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而其於九十年七月底及同年八月十三日,向姓名不詳之男子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買之「LV、路易威登」皮夾均係仿冒該商標之商品,竟於前開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判決執行完畢後,復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在基隆市○○路、愛四路路口基隆廟口夜市之攤位上,以每件四百元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嗣於同月十三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於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LV、路易威登」商標之皮夾二十四件。甲○○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又承前之概括犯意,明知「」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商標、「MONTBLANC」係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所有之商標,該等商標業經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登記,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且係業界及消費者等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而仍再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向姓名不詳之男子分別以每件二百元及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買其明知為仿冒萬寶龍或香奈兒商標之皮夾及手提袋後,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在基隆市○○路、愛四路路口基隆廟口夜市之攤位上,分別以每件三百五十元及四百元之價格連續販售皮夾及手提袋予不特定顧客。嗣於同月十三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於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香奈兒商標之皮夾四件、萬寶龍商標之皮夾三件、手提袋一件。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黃淑文 、乙○○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路易威登產品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證、扣案仿冒之萬寶龍長皮夾手提包及香奈爾之鑑定證明、萬寶龍及香奈兒商標註冊證附卷可參,並有仿冒皮夾三十一件、手提袋一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量處被告甲○○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將扣案之仿冒皮夾二十四件沒收,惟被告甲○○另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基隆市○○路與愛四路口,連續多次販賣仿冒之萬寶龍商標長皮夾、手提包,及香奈兒商標皮夾,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與原審認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併為本院審理,惟原審未及斟酌此點,容有未洽,檢察官持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其犯罪之動機係因經濟大環境不佳失業所致,犯罪次數,經多次查獲判刑後仍又再犯,其販賣仿冒品對我國國際形象影響甚鉅,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仿冒皮夾三十一件、手提包一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慧惠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