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麗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2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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