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鴻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陳鴻文已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