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明峯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7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情,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2年1月3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於112年2月3日送達至被告位於宜蘭縣○○鎮○○里○○0巷00號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舅收受,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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