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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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素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素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素容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3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932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3月5日、109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9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三、經查,本院審核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848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