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5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75、3952、4498、4677、4860、4892、6050號、97年度偵緝字第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433條所規定之聲請再審違背程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以書面片面指摘上開確定判決之論述有諸多違誤之處,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罪等語。然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